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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妥善解决一起未成年人租房合同纠纷_

时间:2026-07-10 16:17:53 来源:东莞东业大拓金属有限公司 作者:热点 阅读:918次

滁州网讯 近日,天长妥善同纠一起未成年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天长法院先行调解结案。法院房合纷初中学生陈某在家长不知情的解决情况下租房并支付费用,家长事后拒绝追认合同效力。成年经调解,人租中介方最终退还部分款项。天长妥善同纠

16岁的法院房合纷陈某因个人需求,于2025年2月通过房屋中介张某联系租房事宜。解决张某及其同行李某在明知陈某未满18周岁的成年情况下,分别以“中介”和“房东”双重身份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人租其中李某冒充房屋所有人(实际仅为中介),天长妥善同纠收取现金租金及押金各2300元,法院房合纷张某另收取中介费1200元,解决合计5800元。成年陈某父母发现后,人租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全部款项。

立案法官收到该案后,考虑到案件标的不大,又涉及未成年人,经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李振梅先行调解。李振梅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陈某、陈某父母以及张某、李某了解事情经过。得知,陈某目前正在读初中,未征得父母同意在外租房,且已经在该出租房内住了一个半月;中介李某也确实存在冒充房屋所有人的行为。调解员一方面指出中介方隐瞒房屋权属、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签订合同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未经监护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尚未成年的陈某单独居住。另一方面,告知李某及其父母,虽然拒绝追认导致该合同自始至终无效,但是基于李某已实际居住并产生了水电、租金等费用以及给房屋出租人实际造成了损失,故李某应当支付相应合理的费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张某一次性退还陈某2700元,陈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成年人满十六周岁,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签订租赁合同,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则租赁合同无效。家长应加强未成年人财产监管与法律教育;中介机构须严格审查承租人身份,对未成年人交易保持审慎,如果未成年人需要租房,建议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办理相关手续。(陈茜)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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